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湖南省主要数据
一、残疾人口
据推算,全省2006年4月1日零时的残疾人口数为408.0万,占本省总人口的比例为6.4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65.1万人,占15.96%;听力残疾95.3万人,占23.36%;言语残疾5.4万人,占1.32%;肢体残疾128.3万人,占31.44%;智力残疾28.4万人,占6.96%;精神残疾27.0万人,占6.62%;多重残疾58.5万人,占14.34%。
二、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
全省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360.6万户,占全省家庭户总户数的18.07%;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38.0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0.53%。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19.47%。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42人。
三、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
全省残疾人口中,男性为222.1万人,占54.43%;女性为185.9万人,占45.5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19.47。
四、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
全省残疾人口中,0-14岁的残疾人口为17.5万人,占4.30%;15-59岁的人口为188.4万人,占46.17%;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202.1万人,占49.53%(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70.3万人,占41.73%)。
五、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
全省残疾人口中,城镇残疾人口为111.9万人,占27.42%;农村残疾人口为296.1万人,占72.58%。
六、残疾人口的残疾等级构成
全省残疾人口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127.7万人,占31.29%;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280.3万人,占68.71%。
七、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
全省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3.0万人,占0.74%,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18.7万人,占4.58%,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59.9万人,占14.68%,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164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占40.20%。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149.4万人,文盲率为36.63%。
八、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
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10.3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52%。其中视力残疾儿童0.7万人,听力残疾儿童0.4万人,言语残疾儿童0.7万人,肢体残疾儿童2.3万人,智力残疾儿童3.0万人,精神残疾儿童0.2万人,多重残疾儿童3.0万人。学龄残疾儿童中,51.76%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视力残疾儿童72.73%,听力残疾儿童71.43%,言语残疾儿童72.73%,肢体残疾儿童75.68%,智力残疾儿童42.00%,精神残疾儿童25.00%,多重残疾儿童34.00%。
九、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
全省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未婚人口54.4万人,占13.93%;初婚及再婚有配偶的人口239.4万人,占61.30%;离婚及丧偶人口96.7万人,占24.77%。
十、残疾人口的就业与有关社会保障情况
全省城镇残疾人口中,在业的残疾人为22.76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27.9万人。
城镇残疾人口中, 有18.3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6.35%。10.76%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农村残疾人口中,有9.7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3.27%。9.70%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十一、残疾人家庭户的收入
全省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3653元,农村为1990元。11.07%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7.11%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十二、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和需求
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有27.06%;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的有11.97%;曾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有6.12%;曾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有5.53%。
残疾人需求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有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的有71.28%;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70.42%;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36.54%;有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的有28.25%。
十三、残疾人的生活环境
在此次调查的残疾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中,59.68%的社区距离最近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5公里以内,15.73%的社区距离最近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在5公里以内,59.27%的社区建有文化活动站(室),92.34%的社区设有卫生室(所、站)。注:
1. 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2.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城乡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
3. 城镇在业和不在业残疾人指男16-59岁、女16-54岁的在业和不在业的城镇残疾人。
4. 调查中家庭全部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
5. 本次调查登记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常住人口,残疾人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