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慈善日丨一起来了解这些慈善知识

2024-09-05 栏目:近期工作 阅读(1233)

9月5日是联合国设立的

国际慈善日

我国于2016年设立“中华慈善日”

今年是我国第九个“中华慈善日”

主题为“崇德向善·依法兴善”

 

为什么将每年9月5日

定为“中华慈善日”?

关于“中华慈善日”有哪些小知识呢?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为什么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设定慈善日,有利于每年定期相对集中地开展慈善宣传教育,在全国层面普及慈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爱心总动员,引导、鼓励人们义行善举,形成浓厚的慈善氛围。

“中华慈善日”的标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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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慈善日”标志采用党旗国旗的红色,寓意我国慈善事业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发展之路;采用象征和谐美好的圆形,寓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数字“9”和“5”,组成一盏明灯,慈善之光传向八方、照亮世界;红心,既寓意无私奉献的慈爱之心,也寓意慈善事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为民之心。

 

“中华慈善日”的历年主题

2016年:以法兴善·助力脱贫

2017年:慈善情暖万家

2018年:慈善聚焦精准扶贫·携手共创美好生活

2019年:慈善聚焦脱贫攻坚·携手共创美好生活

2020年:助力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果

2021年:   汇聚慈善力量·助力乡村振兴

2022年:携手做慈善·传播真善美

2023年:携手参与慈善·共创美好生活

2024年:崇德向善·依法兴善


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于2024年9月5日起施行,以下为修法的过程和主要亮点。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施行。

2022年12月 慈善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

2023年10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慈善法修正草案进行审议,会后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各方面普遍赞成将修法形式改为修正。

2023年12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慈善法修改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并于12月29日全票表决通过。

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慈善法自2016年颁布施行以来,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功能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加强慈善法治建设提出了新要求。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此次慈善法修改有何意义?又有哪些亮点?为保障法律实施还需要做好哪些工作?以下为具体梳理和盘点。

1

发挥法律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促进慈善事业法治化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为做好新时代慈善工作、发展慈善事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修改慈善法,就是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实质融会贯通在修法工作中,体现在法律精髓里,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接受采访时说。

中国慈善事业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走出了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石宏表示,修改慈善法,就是要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慈善文化的精神内涵,总结吸收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实践经验和教训,将业已存在的中国特色的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制度、慈善模式、慈善经验上升为国家慈善事业顶层制度设计,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探寻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和制度设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法治化发展。

2

强化领导监督

提升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

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需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健全慈善监管制度机制,鼓励支持、协调促进、依法管理、推动慈善事业规范高效发展。石宏介绍,此次慈善法修改,对强化党的领导和完善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此次慈善法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该项规定强化了各级政府统筹协调的职责,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各地慈善事业发展。

同时,新修改的慈善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新修改的慈善法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加大对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力度,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基础上,增加了职业限制,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在分组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表示,新增的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使追责制度更加完善,同时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

3

建立健全个人求助

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这些平台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须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

新修改的慈善法亮点之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

法条中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在分组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纪恒表示,草案规定“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建立起了事前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平台质量,给求助人、捐赠人提供可靠的渠道,更好地维护救助者的正当权益。

针对这一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俊华同样表示肯定。但同时,黄俊华也认为,实际操作起来可能有一定困难,因而他希望尽快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比如在网络平台查验过程中,如何查验、查验到什么程度等,只有把这些理清楚了,才会具有可操作性。”

4

推动法律有效实施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依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道路上,修改好慈善法仅仅是第一步,能不能通过修法让慈善事业发展更进一步,还要靠各方面下大力气宣传、贯彻、落实。

 

慈善法是慈善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石宏表示,此次慈善法修正涉及多个条款、多项制度,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修改后的慈善法,组织开展解读阐释,通过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慈善法的浓厚氛围,推动人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勇在分组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同样提到要加大法律宣传贯彻力度。他表示,在慈善法修改调研和征求意见时,发现一些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问题,并不是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导致的,而是慈善法出台以后的宣传贯彻不到位、相关配套规定不健全、实践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因而,他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要让广大慈善活动参与者看得懂、听得明白;让有关监管部门会用法、用好法,使修改决定能落地、真管用。”

如何加强修改后慈善法的贯彻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石宏表示,要通过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慈善法的正确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要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切实落实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慈善法能够落地见效。

石宏认为,慈善法修改决定的全面有效实施,还需要配套法规规章等加以细化、具体化。比如,修改决定降低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要求,对慈善组织募捐成本、信息公开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关部门需要根据修改内容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改,确保与慈善法规定一致;修改决定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有关部门需要依据授权,加快制定配套性规定。有关方面要早做准备,加强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推动法律体系更加衔接协调、系统完备。

在法律的贯彻实施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清华提出了两条建议:其一,切实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他表示,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我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已超1.3万家,要按照慈善法和相关制度规定,以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开信息为突破口,完善慈善组织内部治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衔接,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其二,加快慈善信托发展。彭清华表示,慈善信托是慈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深入研究、系统完善慈善信托制度规定,给予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同等激励安排,便利慈善信托设立,发挥“慈善+金融”的优势,平衡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促进慈善信托在第三次分配中发挥更大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郑建邦在审议慈善法修正草案时则建议在慈善领域探索公益诉讼模式。他表示,慈善法对捐赠人权利规定相对原则,权利维护相关落地条款不足,互联网时代更为普遍的是网络捐赠,而网络捐赠人数量多,单个捐赠金额较少,在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时,此类主体维权更显困难。他建议在慈善领域探索公益诉讼模式,支持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督促相关主体依法履职尽责。

 

来源:湖南民政、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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