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公章由综合部负责管理,综合部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 公章保管应当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得随意放置,防止损坏、丢失。公章专管人员不得将公章交给他人随意使用和管理,若因请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部室应指定人员临时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公章专管人员调离岗位,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使用公章应当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用印的事由、时间、份数、经办人。事情特别紧急而批准人又无法签字的,经电话请示批准同意后,可先加盖公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复印备存,并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及时补办签字手续。
第四条 因公用章,须填写用章审批表,逐级报部室领导、会领导签字批准后用章。
第五条 公章原则上只能在基金会内部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外借使用的,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办理登记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还保管人。当天未能办完的,应在当天17时前交还公章。
第六条 公章要妥善保管并定期清洗,如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需及时报告并申请刻制新印章。刻制新公章,须报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综合部公章专管人员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新公章启用时,要进行登记,并印发启用通知,明确启用新公章、作废旧公章的具体时间。停止使用的旧公章,应按规定进行封存。
第七条 公章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公章使用原则,严格按制度办事,对不符合盖章手续的各类证件、函件,不予盖章。
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公文、合同、证件、函件上盖公章。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4年11月22日本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